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国际物流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保证

一、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快件服务商、海关、航空服务商,邮政管理局的管理条例与规定,对所发的货物认真检查,并承诺对委托的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产品质量以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负责。若由于甲方查货不严,造成所发的此类货物给乙方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由甲方承担。

1.合法性条款,甲方保证所委托的货物不涉及违法、违规、侵权、仿牌、冒牌、反倾销、军火、毒品、色情等行为;

2.安全性条款:甲方保证所委托货物不包含任何气体、液体、化工、燃料、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和敏感品(具体以船东、航空公司不受理的货物清单为准);甲方如需运输危险品应另行事先得到乙方书面确认;甲方不得在所委托出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有特殊气味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3.产品质量条款:甲方保证所委托的货物符合进出口海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认证、检测、监管等质量要求,如因产品不能提供合格有效的认证、不能通过相关检测、不符合本地进口或本地销售规定而造成的被强制退回、被没收、被销毁甚至被罚款等情况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带来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知识产权条款:甲方保证所委托的货物不涉及任何商标、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遇到任何因侵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起诉、被退回、被没收、被销毁甚至被罚款等情况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对于高价值产品,乙方建议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的解释或赔偿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即快件在运输途中由外在因素导致的物理损失或丢失(不含间接损失)将得到合理赔偿。如甲方托运易损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活动物、大件物品等特殊货物时,必须在委托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详细、明确该等货物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特别要求。

三、甲方向乙方交接货物或甲方委托第一承运人,甲方员工向乙方交接货物时,应严格按照以下交接货物要素:

1.交接清单:包含单号、件数、重量、品名、目的地、申报价值、中转路线、备注项,须甲方发件人签名或盖章;

2.商业发票:包含寄(收)货人(人名,公司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货物品名(材质+用途)、申报价值(拒绝低申报),发票一式三份与运单一起随货;

3.快件运单或其他托运单:运单,托运单填写清晰、正确、完整;甲方承诺提供准确的收发货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发人公司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有效的进口商税号等)如果因此信息不全或进口商税号不在有效期限内等情况导致货物不能及时送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以及责任由甲方负责;收货人凭相应凭据提货,或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送货完成即完成应尽义务,甲方认为货物签收错误的,应在签收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可送达。

4.货物包装:任何货物需要有外包装,拒绝纸皮薄、无耳朵、密封包装,易碎品和超重货都须自行包装好;

5.货上单号:货上需贴上或用大头笔在明显处写上与运单相符的运单号码和国家;

6.报关资料:如需要一般贸易报关,则应将报关资料单独交接给乙方取件人员,并在交接清单和快件运单备注;

7.核对重量:重量交接以现场过称为准,以交接人清单签字为效,如无现场过秤条件,乙方可回公司过秤后与甲方确认,甲方如认为重量差距较大,甲方可选择扣件核查,一旦货物发出,即代表甲方确认此重量。

8.电池申报:需主动申报在交接单、发票、运单上,标注配套、内置、纯电池,并注明干电和锂电池;

四、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 甲方须保证所提供信息、文件、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尺寸、体积、特性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所委托事项单单相符、单货相符,甲方承诺承担所有因货物信息原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

2.甲方应正确申报填写第3条约定要素,严禁谎报、夹带,否则造成海关扣仓至没收,或代理处罚而产生的货款、运费、罚款、仓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对于甲方需要做出口退税报关的货物,甲方须对出口报关资料的真实和准确性负责,如因资料不准确导致未能退税,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申报货值条款,甲方不得故意低报货物的价值,由于乙方对货物货值不具备认证性,货值以目的地进口国标准为准。  

五、甲方保证并承诺在委托乙方托运前,已仔细阅读相关报价条例,并同意报价和服务商、海关、航空条例的相关约定。

六、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齐全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如甲方未及时补充,除非甲方另有相反书面指示,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接收的货物信息、通常业务操作要求和行业惯例等对缺少的信息进行补记,甲方确认该补记内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委托书载明的托运货物。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绑扎,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甲方对因包装、绑扎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八、 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出具书面通知。否则,乙方按原委托内容履行。但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书面通知后,若实际情况已无法修改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因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海关、承运人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无法修改或变更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费用等法律后果。

九、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在委托乙方提供物流服务前,已仔细阅读合同以上内容。

二、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安全、快速、高效的国际物流服务。

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货物跟踪查询、运单操作、快递信息回复、培训指                                          导、以及其他相关客服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参照乙方国际货运代理价目表,相关报价附加费、条约条例、海关规则、发货规则、假期通知等详见报价表,乙方应及时将更新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对甲方交接的快递货物和随货文件认真负责,严格按照作业规则,轻拿轻放,重不压轻,不得弄丢、弄坏、弄散、弄湿客人的货物,不可私自拆卸货物包装,易碎品更加小心处理。

5.乙方不得恶意向第三方透漏甲方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损害甲方合法利益。

6.乙方提供免费的取件服务,如甲方取件地址不在服务范围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取件时及时说明,并协商采用其他的取件方式来安排取件。

7. 乙方有权针对任何一票货物在任何一个运输环节开箱查验,如查到有违法、违规、违禁、侵权或危险品,有权没收、报案和追诉;如乙方因此被政府或第三方处罚和追究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且甲方须承担相关责任和处罚。

三、保密责任

1.对于乙方提供的报价、协议条款、物流方案、清关口岸、海外合作伙伴信息、清关代理信息、海外仓库地址、物流单号等商业信息予以保密,不许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乙方的同行,否则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查实因乙方泄漏且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赔偿条款

货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异常情况,乙方可做出赔偿标准如下:

1.国际快递代理类物流渠道(指乙方代理DHL/UPS/ FEDEX/TNT/EMS等全球知名的快递业务)。
    1.1快递货物在交承运商(货物上网)之前发生丢失、损坏,我司将按货物发票上的实际金额进行赔偿,货物在转运和派送途中发生的丢失,遗失或损毁快件的赔偿根据《华沙公约》相关规定理赔:按发货人提供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USD100/票(最终以指定的快递服务商赔偿金额为准),文件作免运费处理或赔偿USD20/票,中港包裹、台湾快件、国内快件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RMB400或运费3倍,任何形式的延误、遗失或损毁乙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以上述的最高赔偿标准为限。乙方从甲方仓库提货至交货给DHL/UPS/FEDEX/TNT前出现货物遗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乙方需按照货物随货发票上的实际金额进行赔偿给甲方。
    1.2按照保险不获利原则,乙方只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货损或丢失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仅限于货物发票上的实际价格,不对运输以外的甲方提出的任何无形损失、预期利润或连带责任等额外索赔进行赔偿。发生丢失后,实际赔偿金额,以乙方出具的《赔偿确认书》为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扣除本该支付给乙方的其他相关费用。
    1.3要求索赔的快件,应在出现事故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客服部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图片、索赔函、商业发票、目的地备案号码,若超过索赔期限,视为甲方自愿放弃索赔,乙方不再接受索赔。

2.国际空、海运类物流渠道(指乙方自主开发的空、海运专线门到门物流渠道)。
    2.1乙方只针对符合本合同条款的货物进行赔偿。对于货物本身或货物信息本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明确不承运的货物、返修货物、二手旧货、错报瞒报货物等不予赔偿;由于罢工、战争、自然灾害、航班延误,以及进出口国家的海关查验、农业、质检、边境部门或协会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损及丢失损失等不予赔偿;由于收发件人不及时配合海关或无法及时提供监管部门需要的有效文件而导致被没收、被销毁等情况乙方不予赔偿;按照保险不获利原则,乙方只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货损或丢失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仅限于货物的实际采购价格,不对运输以外的甲方提出的任何无形损失、预期利润或连带责任等额外索赔进行赔偿。发生丢失后,实际赔偿金额,以乙方出具的《赔偿确认书》为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扣除本该支付给乙方的其他相关费用。货物损坏及丢失赔偿标准,按照产品采购货值进行赔偿,免赔额为10%,即只赔偿产品采购值的90%,赔偿上限为人民币60/KG。

2.3理赔时,如乙方对客户申报的采购单价或产品个数有异议,则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可证明该商品实际采购价格的采购合同、商业发票或采购付款凭证等文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出的核价要求。否则以乙方认定的采购货值进行理赔。如果发现甲方提供采购货值高于实际采购货值,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4甲乙双方约定:货物被收件人(含亚马逊仓库)签收或末端派送公司的官网显示投递则视为货物送达;乙方仅对整箱货物的货损及丢失负责,不对箱内产品个数的货损及丢失负责。如整箱货物已经送达,但箱内产品(SKU)个数发现短缺或者破损,乙方不予赔偿。

3.国际小包业务指的是邮政小包(如:E邮宝、中国邮政小包等邮政类寄件服务)和乙方专线小包业务。

3.1乙方内部丢件:甲方将货件交给乙方确认签收时起,至乙方将货件交寄给上级承运商之前,如发生丢件,乙方将根据申报价值或产品实际价值(即甲方提供的购买凭证和发票等),二者以较低者为赔偿标准。单个货件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100美元(含退运费)。

3.2上级承运商失误造成丢失:乙方将货件交给上级承运商后,上级承运商会提供相关的交接凭证,如果发生货件丢失、赔偿标准以上级承运商的官方赔偿标准为准。乙方将协助甲方向上级承运商索赔,索赔额度根据各小包服务方式的赔偿规定执行(以乙方的小包业务报价表所列标准执行)。

五、免责条款

1. 由于罢工、战争、自然灾害、航班延误、海关查验、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延误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提供的地址发票等资料有误或不及时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收件公司不配合海关清关或无法提供清关文件而产生的清关延误甚至被海关充公没收、退回,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处理,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予赔偿;

4.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固有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货物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特殊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快递运费不包括目的地或转运地海关征收的关税、罚款、或产生的特别派送费用,如发生此费用,并且目的地客人拒绝支付的,或货件在目的地海关无法清关,被海关或被收件人拒绝退回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当月结款日付清相关款项。专线业务不设定此项收费。

3.所有偏远,改地址,住宅等附加服务:90天内通知有效,部分偏远城市不能在收货时查出,敬请留意。

4.目的地客人拒付的海关关税或各种政府杂费:将依快递服务商账单无期限直接向甲方收取。

5.如果货件通过国际快递方式,在目的地海关无法清关,甲方可选择弃货处理,但仍须支付运费及可能产生的销毁等费用;部分海关不允许弃件,如被海关自动退回,到港会产生仓租及运费等费用。如甲方在15天之内没有进一步的指示及处理方案,乙方有权销毁快件并向甲方收取仓租和退回产生的运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可就退运费和关税进行面议,商讨处理方案,维护双方的利益。

6.乙方以账单的形式直接通知甲方应付款项,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乙方的账单。如甲方在超过预定付款期后5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滞纳金=甲方所欠费用*万分之五*欠款天数。如乙方因此而遭受汇率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逾期付款期间的实际汇率损失。

7.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不提供除交接清单、快递单外的其他任何物料。

8.DHL/UPS/FEDEX/TNT官网海关扣关或没收货物通知信息,可以视为海关通知凭证,双方均应认同。
    9.快递报价以乙方每月报价为准,乙方以电子邮件、纸质报价或网上(QQ、微信)通讯等方式将报价给甲方,若因特殊原因有单票快递询价,以双方协商价格为准,双方做好记录。价格如出现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通知乙方取件,便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的报价。

七、结算条款

1.双方约定按照以         方式结算,即每月1号起的整月运费,在次月5号前确认账单,次月的      号前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款项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则自动默认为到了结款日,乙方应及时出账单给甲方,甲方应在      日之内对好账并付清款项;

2.该结算所指费用时间均以乙方账单上的账单日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环节运费、进口国关税和增值税、操作费、服务费以及所有因海关查验而产生的相关额外费用。

3.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如遇到某些费用有异议不能及时确认,则对于其他没有异议的费用须按约定时间内先行支付。有异议的费用应及时核对清楚,并于下一个结算周期前付清。乙方有权不定期与甲方对账,甲方有责任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盖章确认账单。

4.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或责任,甲方应按照应付额的每日千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追索该款项的所有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担保费用、鉴定费、鉴证费、翻译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等)。

5. 若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并停止办理受托事项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因扣留货物、扣押文件和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 如甲方未能在乙方催款后指定的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7.乙方申明未委托任何他人或单位收款,未委托任何乙方员工用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甲方收款,也未委托任何员工收取现金,请甲方务必付款到乙方指定账号,付至其他账号视为未付款,后果甲方自负,乙方指定账号如下:

开户行:农行深圳分行龙岗中心城支行

开户名称:深圳市北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1024100040011090

8. 双方约定对于事先无法准确计算且没有清晰收费标准的概率事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国海关査验而产生的查验费、滞期费、码头人工费、仪器扫描费、码头吊柜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相关费用凭证按照实报实销的方法结算。

八、合约有效期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有效期  1 年,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期满后本协议有效期每次可延长一年,中途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合作的,双方可协商中断。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凡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服务异常情况、甲方拖欠乙方款项,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协商解决未果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由于甲方公司破产或倒闭时,债务事宜由其法定代表人完全负责,乙方有权向其收取合同运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本协议所涉及的身份附件资料和号码,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7. 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须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

8.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能实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及实施。

  • 总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后瑞村金达花园小区4栋113-115号
  • 坂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大发浦中宝通创意基地A2栋102号
  • 0755-2868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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